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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2-13 9:3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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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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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于去年5月份通过中介公司买了一套二手房,产权已经过户完毕,至今物业交割尚未办理。原因是在去原房主单位办理物业交割时,单位让我缴纳房价交易款2%的公共维修基金,否则不予办理物业交割。在与原房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已明确提出房价款包括现有的公共维修基金。请问单位的要求是否合理,国家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物业不过户对我有何影响,中介是否存在责任?
编辑为此咨询了链家房地产副总金育松先生。金先生说:原业主在售房的同时,应该与单位解除双方曾签过的物业协议。单位要求不合理。按《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产权已经过户到你名下,合同中也明确了购房款已包含公共维修基金;因此单位不应向你追索公共维修基金;而应按单位与原业主的协议向原业主追索。
如果单位坚持向你追索公共维修基金,你可以垫付,并索取支付凭证,以此向原业主追讨,未果的可提出诉讼;你也可以直接以原业主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原业主向单位支付公共维修基金。
另外,中介在交易中受客户委托,按照合同约定需要协助双方进行产权交割、物业交割。但此案例中公共维修基金应由原业主承担,而且买卖合同中也约定了房款中包含公共维修基金,因此中介并无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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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高晗 |
| 新闻来源:市场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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