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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30 14:5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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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说两句()条 |
去年6月5日,市民张女士、某房屋中介公司及买方薛女士三方签订了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张女士将其房屋卖给薛女士,房价90万元,预交定金5万元,由中介公司保管。
合同签订后,张女士却因此成了被告。原来,去年5月,市民李先生租住张女士的房子,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为一年,李先生先交了3 个月的租金,合计16000元。然而,在李先生入住后第五天,张女士趁其不在家,偷偷更换了门锁,后来,李先生据理力争,才得以继续入住。如今,所租的房子又被房东偷偷卖了,李先生一怒之下,委托辽宁华府律师事务所张成林律师将张女士告上法院。
西岗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此,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买方薛女士与卖方张女士之间签订的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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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徽姑娘 |
| 新闻来源:购房者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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