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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23 15:4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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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说两句()条 |
中国法院网讯 1月23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奇台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建房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李某给付刘某建房款1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
2004年5月24日,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建房合同,双方约定,刘某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为李某在奇台总场一分场修建住房一套,双方约定了分阶段的付款方式,最后一笔余款应在2004年11月30日前付清,逾期将支付5000元违约金。房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李某于2005年10月搬迁入住,但建房款尚有15000元未付。刘某多次索要无望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刘某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建房《合同书》一份和李某出具的房屋验收合格证明,李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但否认拖欠的15000元建房款,声称已经支付完毕。经查明,李某向刘某支付建房款时,刘某都出具了相关的收条,并且李某也认可刘某出具了收条,但李某拒绝提交房款已付清的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对于建房款是否付清应有李某承担举证责任,但李某拒绝提交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李某不提供房款付清的相关证据,刘某要求给付建房款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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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徽姑娘 |
| 新闻来源:中国法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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